(一)新公司起名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新企业起的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新公司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新公司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