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是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的许可证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他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企业从事网络视听服务业务就需要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网络视听许可证。
网络视听经营服务,是指制作、编写、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从事网络视听经营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视听经营服务。
网络视听经营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经营范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