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领程序1、申请。
申请单位持申请报告,经所在地镇文化站签署意见后报送我局。
2、受理。
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规划总量,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发给《受理通知》和《同意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批准书》,不许可的作出书面说明。
3、申报。
同意受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海南省文化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镇文化站签署意见,并连同《受理通知》中需要申报的资料和《同意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批准书》报送公安局和市消防大队,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持公安机关发给的《安全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部门发给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再报送我局最终审核。
4、审核。
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材料审核和现场踏勘。
5、发证。
经审核合格的签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再到工商等有关部门申领相关证照,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不合格的要说明理由,不能整改的予以撤销。
(五)、年检审核《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或个人须向我局申请审验,未按规定接受年检验审或验审不合格的,我局将注销其有关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