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审批依据
《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公布。根据202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二、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实施机构
受理机构: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系统安全处
决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申请条件
申请方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任何一条不符合则不予以许可: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门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