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落实全市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全面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三;本办法旨在整合上级有关政策和资金,以及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是本办法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先通过认定的,市级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认定的,市级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对先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重新通过认定且上一年度销售不高于3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企业所得税减免额不足20万元的给予补足20万元作为奖补。
3、列入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一区多园”的相关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