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享有的制定权以及股东会享有的审议批准权都属于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董事会同时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因此,股东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的决定权。
2.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的决定权,必须以公司章程的明确授权为限。若公司章程中对此未作规定,董事会未经授权而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存在效力瑕疵。
3.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未经董事会制定,而是直接由股东会制定并批准审议的,应当认为该程序存在瑕疵(我们认为不至于使分配决议无效,只是存在程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