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资格确认
理性的隐名股东在权益被损害时,首先是想合法变更为公司的显名股东,“显名”成功后,即成了公司的法定股东,权益可以得到最大化保障。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双方协议有效、能证明有效出资、得到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起诉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
2、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诉讼
在隐名股东无法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取得显名股东地位后,隐名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等相关法律法规,诉求显名股东返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