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3、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4、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6、企业出资者及经营者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7、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资格的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