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房屋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凭证
4、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置诊所的个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本市建立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将组织审核专家组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5.网上审核指导服务是卫生计行政部门提供的便民服务事项。如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于5个工作日内在线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电子材料,并进行指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现场接收到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的材料后,进行一致性审核,审核通过后迅速将申请件转入下一办理环节。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