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册时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公司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公司名称。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公司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