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3、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