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出台后,不少人提出本法性质的问题,也有人根据目前我国合伙企业主要为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法偏重调整个人合伙的特点,认定本法是有关私营企业的法律,进而将合伙企业法定性为我国第一部私营企业立法。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合伙企业多属个人合伙,法人合伙较少,并被作为一种企业联营方式来看待。本法立法过程中,起草组曾明确提出要将法人合伙纳入调整范围,但由于认识不太一致,且在这方面经验不足,为避免引起过多的争议,立法机关最后采取技术处理,即不直接规定允许或禁止法人参加或组织合伙企业的问题,投资者(包括法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组成合伙企业或进行这方面的试点,对此法律并不禁止。也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者的条件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只有自然人可以合伙,排除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法人企业参与合伙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