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材料。
二、受理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不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核通过后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赋码后,打印核准通知书。
五、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并向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六、进行双告知。
七、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