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保护驰名商标请求后,对于属于《商标法》中第13条的规定,商标管理部门应予受理;如果不属于规定的情形,应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及时地处理。
2、依据《商标法》中第13条的规定,商标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请求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将案件的全部材料向省级工商局报送,省级工商局最后报送给国家商标局这样一个程序。
3、依据《商标法》中第13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第45条的有关规定,如果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要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4、如果当事人向工商局提出商标保护的申请,并且该商标申请曾经被我国有关的主管部门认作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的案件,如果此次案件和曾被保护的商标申请案件相同,并且侵权人对该商标驰名认同,或虽然有异议,但提供不了证据材料的,那么,工商局就会对案件作出处理和裁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