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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2023-05-19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下列之人为利害关系人:

(一)因系争商标涉讼之诉讼当事人。

(二)与系争商标相关之其他商标争议案当事人。

(三)经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之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竞争同业。

(四)主张其商标或标章与系争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为先使用之人,及其受让人、授权使用人或代理商。

(五)主张其注册商标或标章与系争商标相同或近似之专用权人,及其授权使用人、代理商。

(六)主张其姓名或名称与系争商标相同或近似之个人、商号、法人或其他团体。

(七)系争商标之申请注册,系违反专用权人与他人之契约约定者,该契约之相对人。

(八)商标专责机关以系争商标为据,驳回其申请商标注册案之申请人。

(九)主张其商标与系争商标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尚系属于申请中之商标注册申请人。

(十)其他主张因系争商标之注册,而其权利或利益受影响之人。

商标之注册是否对于其权利或利益有影响,应由主张自己为利害关系者检证释明之。

申请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由商标专责机关就其检证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以申请时为准。但于商标专责机关处分时或行政救济程序中,已具备利害关系者,亦得认为系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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