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2、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3、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4、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5、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