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仅仅是想防止同行的影视寄生营销,那么只需要在电影行业相关的类别(即第9类及第41类)进行注册申请即可。
如果计划推出影视周边产品,如笔记本、文化衫、抱枕等,或者是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等,则需在其他相对应的类别也申请注册。
当然,如果想要更全面的保护,可以在所有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尽管商标全类注册已成流行,但并不建议不加选择的进行商标全类注册。商标除却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还具备稳固投资价值,防御他人攀附和侵占商誉,扩展商业投资的功能。对商标不加选择的进行全类注册往往是出于防范和拓展的目的。但问题在于,影视作品的商标价值来源于影视作品,其影响辐射范围限于文娱相关产业,其商标注册也因此应围绕相关领域进行,在完全不关联的类别注册商标于防御影视寄生营销无用,也无法助力未来商业拓展,显属浪费。
文娱产业选择商标注册的类别,对其他影视作品具有不错的参考价值,其注册最多的类别(限影视作品相关)为38类、32类、28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