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为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以及明确了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的限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指除了禁止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外,还禁止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与特定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
(2)有民族歧视、欺骗公众的后果或有损害道德风尚等不良影响;
(3)使用了特定的中外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