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无效的办法有:
1、注册商标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法等情形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确认无效;
2、对于其他不当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