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必须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果未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或者延长期限超过了30日,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首先,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则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选择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在几种特定情形下拖欠工资的行为不构成无故拖欠。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以下两种情形例外: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必须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果未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或者延长期限超过了30日,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再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