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依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也就是说,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通常享有选择权。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以继续履行为原则。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才可用经济赔偿金替代。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自主选择权,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让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益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