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在提交的辞职申请上写的最后工作日是超过三十天的,而用人单位按照正常三十天作为劳动者的工作截止时间,用人单位的做法当然是合法的。
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截止工作在三十天内:
1、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沟通一致,那也是合法的。
2、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坚持要到期再走,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走。在现实操作中,会存在两种观点:
(1)劳动者要求继续工作到三十天截止,属于劳动者履行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劳动者当月的工资。
(2)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不是一定要求做满一个月,主动权在企业,这一个月主要是方便企业交接工作,安排新人接替,所以具体哪天可以放人,由用人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