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知,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乃至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权利。
而在调整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员工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化而变化也是理所当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