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说单位制度中规定解除业绩未达标员工是不合法的。首先绩效考核倒数并不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劳动法》中不能胜任工作指的是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工作量。
其次,绩效考核倒数是合同中约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也不能直接解除,而是应该进行调岗或培训,证明其调岗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员工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理合法。
2.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
3.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员工达到制度中的哪一个解除条件。
若做不到以上几条,或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上都未进行明确约定、未进行公示、未保留证据等。都会面临着违法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