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本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
而如果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话,企业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客观情况真的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员工又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电话。
那么企业确实能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时企业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或者是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