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一、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四、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
一般情况下,若是由有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需要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是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并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自然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是向员工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