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