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降薪通常采用的理由是有用人自主权。
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由此可见,用人自主权有前提条件,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降薪也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有用人单位但方面宣布降薪,劳动者可以不于接受,并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有合同或者申请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裁员,也必须对员工支付赔偿金,劳动法也有相关赔偿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