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不可以罚款,但是可以适当扣除部分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中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以确定的是,罚款是一种行政行为,任何单位并没有要求职员支付罚款的资格,若是因为某特定职员的原因,导致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损,那么单位可以适当扣除职员的工资,根据现行法,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职员当月工资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