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开除员工的合法理由之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出现最多的情形往往是第二种和第三种,但第三种情形出现的几率小,而且对公司的证明责任比较高,因此,第二种情形往往是很多公司单方面主张和员工解除合同的最多的理由。
二、如何界定“严重性”的问题
一般来说,平时工作过程中,多多少少员工都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比如平时迟到早退等。但要开除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并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对公司来说,如何根据“严重性”确定开除员工的合理合法性就成为关键。一般来说,界定“严重性”,需要结合一般社会人的认知和行业惯例两者共同认定。一般来说,严重侵犯人身利益的打架斗殴情形就容易认定为“严重”。从行业惯例角度看,比如食品行业,可能卫生问题就很容易上升到“严重”程度。因此,严重性程度的界定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要结合一般社会人认知和行业惯例共同确定,如果能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那是最好的。
因此,如果轻微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就不适合直接开除员工,否则可能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责任。
三、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法合程序
毫无疑问,公司规章制度应当具有合法性,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无效,公司主张的根基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应当是基础,大部分稍微规范性的企业这方面应该问题不大。实践中存在比较多问题的是,公司规章制度往往没有经过内部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本身需要经过内部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才能更有说服力,否则很难作为开除员工的直接依据。实践中,往往需要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等。
四、公司规章制度要让“员工”知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员工的义务,就决定了所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是否直接约束公司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是否公示就成为是否能够依据此规章制度开除员工关键。实践中,公司一般在员工手册、公司OA和邮件告知等方式,让“员工”知晓,从而对员工产生拘束力。
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有“证据”
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需要根据上面要求收集足够的证据之后,才能据以开除员工。一般来说,这些证据包括:犯错检讨书、处罚通知书、其他员工的证词、公司视频监控录音录像等资料等等,而且每次员工犯错误,都尽量要书面检讨说明并要求本人签字确认,或者找相关部门处理留下笔录等等。
因此,开除员工需要足够的证据,贸然先斩后收集,很容易因为证据不足,导致上述认定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