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计发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动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注意将“随时通知”改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员工每日的工资为1200元÷21.75天。员工工作了一个星期,按照每日工资×7即可计算出员工应当获得的工资。
试用期内,虽然劳动者尚未转正,但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并且试用期内也是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不能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其辞退或者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申请辞职,就拒绝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单位若有这样的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