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合理确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及年限。
一、首先确定计算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是确定年限的基本方法。
二、其次确定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