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该条款,我们可以理解如下:
劳动者只需要最长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用人单位审批同意。
三十天,是劳动者的义务,而非是权利。用人单位可以放弃或者减少,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天。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至少需要提前三十天(非试用期),是出于维护用人单位权益的角度。是避免劳动者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十天是一个“预告”时间,是让用人单位可以招聘新的接替人员、为劳动者离职做充足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