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工后三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到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大、中专、技、职校毕(肄)业生,应当在招用后三十日内到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就业和转移就业单位的,不进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