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合同法》所作出的上述规定,一方面扩大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劳动者工作不满半年的,也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限制了高收人者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而且是从金额和补偿年限上进行双重限制。
另外,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眷苒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