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9条规定了以下情形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⑶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按照1987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等法规来处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