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行为的类别
一、违规行为的类别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24〕87号,以下简称《指引》)将以上行为进行了细化,详见附录。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违规行为的类别——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