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通知劳动者,再通知工会(如果有公会的话,没有就不用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