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