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约定可调整工作岗位,则随意变动员工工作岗位违反《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属更改劳动者工作内容之行为,故违法。如果工作内容约定不详细,双方协商解决。
允许调岗的情形有:
一、双方协商一致调岗的
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协商可以调岗。
二、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双方默认调岗的
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劳动岗位,劳动者未表示反对,并且已经履行超过一个月的,视为双方已经同意调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不能适应现工作岗位的
劳动者如果不能适应本职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调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两情况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给予劳动调整工作岗位。
四、女职工特殊时期调岗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享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