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害人害己,在公司法人不知情的状况下也能成为违法者。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不要将自己的信息透漏给别人,重要证件丢失后要及时挂失补办。非法集资法人不知情恰恰说明了提到自身警惕意识的重要性。
“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对应的规范称呼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般是高息;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
4、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而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