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工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
(一)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员工;
(二)因劳动态度、业务素质、技能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规范要求而未能上岗的员工;
(三)因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责令待岗的员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待岗:
(一)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待岗程序
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并书面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待岗人员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其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
作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条待岗员工待遇
(一)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各类奖金和津补贴,从待岗次月起改发生活费,待岗3个月内,生活费标准为1500元/月,待岗4-6月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原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封存,如遇统一的工资调整,届时可按规定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二)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住房补贴按在岗时标准发放,工龄连续计算。
第九条待岗员工的管理
(一)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二)待岗员工要坚持正常上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争取竞争上岗或转岗。重新上岗者,享受新岗位薪酬待遇。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聘用待岗人员。
(四)对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企业和所在部门管理,不坚持正常上班,不遵守规章制度,或拒不参加培训学习和临时性工作的,应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