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属于童工,招用不满16周岁童工的,接受以下的处罚:
(1)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2)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
(3)使用童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