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破产但股东不同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可知,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企业自行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因此,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股东会决议,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股东会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由于公司的性质决定其只有一个股东,因此该股东不同意申请破产时则无法自行申请破产。
当然在债务企业存在到期债务,出现严重资不抵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该债务企业破产,则无须经过债务企业股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