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的清算注销系完全合法的,既通知了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也依法清偿了所有已知债权,未故意提供虚假清算报告,而是在公司注销后才发现可能还存在其他债务的(例如:公司在注销前与一顾客存在买卖关系,买卖合同双方均正常履行完毕,在公司注销后,顾客才发现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注销前双方未对此事有过任何交涉),那么权利人能否起诉股东,对此不应适用前述法律规定,但因为基本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注销之前,结合《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清偿完债务之后,股东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可以确认一个基本原则:即公司财产优先对外部予以解决,有剩余的财产才对股东予以分配,故公司正常注销后股东分配了财产利益,而债权人为实现权利可以向股东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