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因此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追究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由于股东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通常来说,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当公司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其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时,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追加公司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