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对于商标在先原则的特殊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对于商标在先原则的特殊规定
1、一般来说,的申请日期是按照当事人递交相关文件之日日开始算的。但是,直接递交的这种情况,则以递交之日的日期为准;如果是以邮寄递交的,则是以文件上的邮戳日为准;当出现邮戳不清楚或者是邮戳缺失的,以管理部门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为准,除非递交人能够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
2、当2人或2人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个商品或者说是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了同样的,或者说是类似的商标,双方均使用了或者均未使用的情况下,同一天提交的申请。管理部门会安排双方进行协商,当协商不成时,则以抽签抽中者为准。
优先权的问题。同一天收到的同样或者类似的商标申请,如果一方有优先权,则商标归属为具有优先权的一方。优先权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国外已进行了第一次申请了,又在我国申请的时候,具有优先权。当申请人首次在国外进行了申请,自申请之日的六个月以内想我国的商标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的,享有一定的优先权。目前,可使用的范围是,与我国有签订相应的协议或国际条约,且双方相互承认的,且可以视为享有优先权。
(2)在国际的展览会上,已经使用过的商标,注册时有优先权。在国内外国际展览会上使用了该商标,在六个月之内向相关的部门提出了一定的申请的时候具有优先权,且注册时间为在展览会商标展出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