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其他相关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中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