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关于股东变更的规定
《公司法》股东变更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变更股东的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要写的内容:
(一)会议基本情况:如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等。
(二)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如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三)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四)会议决议情况:如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五)签署: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三、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
公司股权变更的程序是,经股东之间协商一致或者股东获得其他股东同意后,与第三人协商一致,依法订立股权转让的协议,并且办理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来变更。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