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董事会决议,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即可变更。
二、变更住所,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董事会决议,新住所使用证明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提交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换发的新批准证书。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变更注册资,应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需公告三次;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八、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